一位老华侨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遗赠给侄子,白纸黑字、公证齐全。可侄子拿到遗嘱后"按兵不动",没在法定期限内说一声"我要"。结果法院判:视为放弃,房子没了。遗赠和继承,规则正好相反。 |
吴国盛(化名)是上世纪 80 年代回国定居的华侨,1991 年在县城买下一层房屋养老。2009 年 3 月,病重的他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把房屋及其他财产遗赠给侄子吴易辉(化名)。数日后吴国盛去世。直到 2015 年,吴易辉才要求保姆家人搬离房屋,遭拒后凭公证遗嘱和继承权公证书起诉,主张继承房屋。
一、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吴易辉的诉求,关键就在"60 天"这道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吴易辉没有在法定 60 日内明确说"接受",依法被推定为自动放弃。
这里有个极易踩坑的区分:法定继承是"沉默即接受",而遗赠恰恰相反——是"沉默即放弃"。两套规则方向相反,受益人稍一疏忽,权利就可能过期作废。
华侨生前用遗嘱安排境内财产,是很好的传承习惯;但务必提醒受益人:受遗赠不是"躺赢",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明确表态——书面、公证、实际占有管理,都可以作为"接受"的表示。别让一份精心准备的遗嘱,毁在一个被遗忘的期限上。
来源: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大埔县融媒体中心《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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