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1. 华人华侨与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回国定居华侨、侨眷)
2. 港澳台同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民商事、置业、就业、就学、婚姻继承等事务)
3. 外籍华人(已入外籍者回国/来华的居留、签证、工作许可、跨境财产与身份关系事务)
4. 外籍人士、侨资/外资企业、留学生及其他「涉外」群体
一、华侨与外籍华人专属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1月1日施行,2000年10月31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一)定位
本项服务面向海外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提供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华侨身份认定、外籍华人来华居留与签证、回国投资置业、境内财产与跨境继承等法律指引与专项服务,助力侨胞依法维护权益、顺畅回国发展。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说明 | 必需性 |
1 | 华侨/外籍华人身份证明(护照、国外居留权证明、定居证明) | 核验身份与居留状态 | ★ 必需 |
2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材料(亲属关系、侨务部门认定文件) | 享受侨务政策优惠的依据 | ★ 视事项 |
3 | 回国投资/置业材料(资金来源、投资意向、境内房产凭证) | 投资与置业合规性审查 | ★ 视事项 |
4 | 境外形成证据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盖章) | 诉讼、仲裁、行政中使用 | ★ 必需 |
5 | 授权委托书及签署有效性材料 | 代理权限确认 | ★ 必需 |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侨)-1 华侨/外籍华人法律事务咨询登记表 ★
用途: 接待华侨、外籍华人咨询时统一采集信息,便于分流到对应业务线。
项目 | 内容 |
咨询人姓名(中文/外文) | 【 】 |
身份类别 | 【□华侨 □归侨 □侨眷 □外籍华人 □其他: 】 |
现国籍/居留地 | 【 】 |
涉及中国内地事项 | 【□身份认定 □居留/签证 □回国投资 □境内置业 □婚姻继承 □其他: 】 |
拟委托事项简述 | 【 】 |
联系方式 | 【 】 |
是否需翻译/公证认证 | 【□是 □否】 |
填写提示:身份类别决定可适用的政策与程序,须准确勾选;涉及跨境继承的,应同步采集被继承人国籍、死亡证明及境内财产线索。
模板(侨)-2 外籍华人来华居留与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涉外版) ★
用途: 外籍华人委托律所办理来华居留、签证、工作许可及衍生法律事务。
外籍华人来华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外籍):【姓名】,国籍:【 】,护照号:【 】,联系地址:【 】。
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名称】,指派【姓名】律师(执业证号:【 】)。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因【□来华居留/签证申请 □工作许可证办理 □境内财产/投资事务 □婚姻继承 □其他: 】事宜,委托受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材料审查、申请文件代拟、与主管部门沟通等法律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身份与事项材料,因材料不实导致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 受托人应依照中国法律提供服务,就审批结果作客观说明,不对审批机关的决定作出结果承诺;
3. 涉及跨境文书的,受托人可协助办理公证、认证(海牙认证/领事认证)衔接,具体路径以文书使用地规定为准。
三、费用与期限
律师服务费:【 】元;办理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审批机关审理周期)。
委托人(签名):【 】 受托人(盖章):【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外籍华人身份涉及国籍冲突(如同时持外国护照与中国户籍)的,应提示当事人依法处理户籍与国籍关系,不得协助隐瞒。
模板(侨)-3 华侨回国投资置业法律风险评估表
用途: 华侨、外籍华人回国投资或购置不动产前的风险自查。
风险维度 | 自查要点 | 风险等级 | 建议 |
主体资格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籍人士购房资格 | 【高/中/低】 | —— |
资金合规 | 资金来源证明、外汇登记 | 【 】 | —— |
权属清晰 | 标的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 【 】 | —— |
税务 | 契税、所得税、涉外税收协定适用 | 【 】 | —— |
身份冲突 | 国籍/户籍一致性 | 【 】 | —— |
填写提示:本表为风险自查工具,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项目须结合《外商投资法》及所在地现行政策由律师个案评估。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身份与事项确认:通过咨询登记表明确身份类别与涉及事项;
2. 材料梳理:核验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财产凭证等,境外材料安排翻译与认证;
3. 路径分流:身份认定→侨务部门;居留/签证→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资/置业→市场监管、住建及外汇部门;
4. 代理办理:代拟申请文件、协助沟通、跟踪进度;
5. 结果交付与回访。
(五)注意事项
1. 华侨身份以「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准;外籍华人已丧失中国国籍,适用法律与华侨不同,栏目页应区分提示。
2. 不得承诺审批结果;跨境身份与财产事务变量多,须引导个案评估。
3. 涉及境内不动产的,应提示外籍人士购房资格限制与外汇管理规定。
二、涉港澳台民商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现行有效)
(一)定位
本服务项目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的婚姻、继承、抚养、置业、就业、就学及合同投资等民商事事务提供法律指引与代理服务,并就内地与港澳台法律衔接、区际文书使用等事项提供专业支持。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 | 必需性 |
1 | 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 核验身份 | ★ 必需 |
2 | 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事实证明(用于继承、抚养、团聚) | 身份关系认定 | ★ 视事项 |
3 | 境内财产凭证(房产证、存款、股权) | 财产关系认定 | ★ 视事项 |
4 | 经转递/验证的港澳台公文书 | 在内地使用 | ★ 视情形 |
5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权限 | ★ 必需 |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港)-1 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
用途: 港澳台居民委托律所办理内地民商事事务。
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其他: 】,证件号:【 】,联系地址:【 】。
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名称】,指派【姓名】律师(执业证号:【 】)。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因【□婚姻家事 □继承 □境内置业 □抚养/监护 □合同/投资 □劳动权益 □其他: 】事宜,委托受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文书、代理诉讼/非诉等法律服务。
二、法律适用提示
涉港澳台民商事关系在实体法适用上参照涉外规则处理;具体争议须结合事实与连结点由承办律师依法确定,本合同不构成对适用结果的承诺。
三、特别约定
跨境文书在内地使用,可能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转递或台湾公证书验证程序,相关费用与周期另行说明。
委托人(签名):【 】 受托人(盖章):【 】 【 年 月 日】
模板(港)-2 港澳台居民内地置业/事务授权委托书
用途: 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亲友或律师办理置业、银行、登记等事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台湾/港澳居民来往大陆/内地通行证号:【 】,现住地:【 】。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委托事项:【□代为签署购房合同 □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 □代为办理银行按揭 □代为处理境内财产 □其他: 】。
权限与期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代为签署、收款、过户等)】,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捺印):【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委托书如用于在内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事项,通常需经公证;涉港澳台委托书应依文书使用地要求办理认证或验证。
模板(港)-3 涉港澳台家事关系事实证明清单(用于公证认证)
用途: 列明办理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所需的港澳台事实证明材料。
证明事项 | 应提交材料 | 出具方 | 转递/验证要求 |
亲属关系 | 港澳台身份证明、出生证/户籍资料 | 港澳台相关机构 | 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澳门:公证+转递;台湾:公证书+验证 |
婚姻关系 | 结婚证明 | 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 | 同上 |
出生事实 | 出生证明/户籍资料 | 港澳台相关机构 | 同上 |
填写提示:三条路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转递、台湾公证书验证)互不相同,须按文书来源地选择,避免当事人走错流程。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明确事项与连结点(当事人经常居所、财产所在地、行为地);
2. 采集港澳台身份证明与事实证明材料;
3. 依来源地办理公证、转递或验证;
4. 在内地办理登记、诉讼或非诉事务;
5. 涉及区际执行的,转区际司法协助流程。
(五)注意事项
1. 内地与港澳台属同一主权下的不同法域,法律关系适用参照涉外规则,但表述上不得使用"国家间"措辞。
2. 不得对区际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作承诺。
3. 家事事实证明材料须按来源地选择正确转递/验证路径。
三、跨境文书与公证认证
法律依据: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中国2023年3月8日加入,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现行有效)
(一)定位
本服务项目为涉外及涉港澳台文书在境内外使用提供路径指引: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领事认证、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及转递、澳门公证转递、台湾公证书验证,三条路径分别说明,避免当事人选错。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 | 必需性 |
1 | 待认证/转递的涉外或涉港澳台公文书 | 认证标的 | ★ 必需 |
2 | 文书使用地说明(目的国/地区) | 决定认证路径 | ★ 必需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核验申请人 | ★ 必需 |
4 | 翻译件(如适用) | 境外使用 | ★ 视情形 |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证)-1 涉外公文书认证办理指引分流表 ★
用途: 按文书使用地自动分流到正确认证路径。
文书使用地 | 适用路径 | 办理要点 |
海牙公约缔约国(不含中国港澳台) |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 中国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使领馆认证 |
非海牙公约缔约国 | 领事认证 | 经公证后送外交部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中国香港/澳门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指定机构转递 | 内地与港澳间不适用海牙公约 |
中国台湾 | 公证书+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 | 经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渠道转递验证 |
填写提示:本表为路径分流工具。具体办理机构、周期与收费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模板(证)-2 委托办理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用途: 委托他人或机构代办认证。
授权委托书(认证代办)
委托人:【姓名】,证件号:【 】。
受托人:【机构/姓名】,联系方式:【 】。
委托事项:代为办理【□附加证明书 □领事认证】手续,文书名称:【 】,文书出具地:【 】。
权限:代为提交、领取认证文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 【 年 月 日】
模板(证)-3 涉台公证书验证申请辅助表
用途: 协助当事人整理台湾公证书在大陆使用所需的验证材料。
项目 | 内容 |
公证书出具机构(台湾) | 【 】 |
公证书事类 | 【□婚姻 □继承 □出生 □亲属 □其他: 】 |
大陆使用机关 | 【 】 |
是否经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 | 【□是 □否】 |
当事人大陆联系方式 | 【 】 |
填写提示:台湾地区公文书不能直接以海牙认证在海外使用,须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栏目页应明确提示。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确认文书使用地(决定路径);
2. 在文书出具地办理公证(港澳台各有专门机制);
3. 按路径办理附加证明书/领事认证/转递/验证;
4. 文书在目的地把使用。
(五)注意事项
1. 三条路径必须区分:海牙认证、中国港澳台转递/验证属不同制度,混用将导致文书无效。
2. 中国内地与港澳之间不适用海牙公约,不得引导当事人办理附加证明书替代转递。
3. 不得对认证结果作时间或结果承诺。
四、区际司法协助与跨境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已核验):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2024年1月29日施行,现行有效;不适用于继承案件、破产等特定类型)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2006年4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2000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7日签署补充安排)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1月1日实施)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2015年7月1日施行;2024年10月29日修正,2025年1月1日施行)
l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签署)
l《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行有效)
(一)定位
本服务项目为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以及涉外仲裁、涉外诉讼提供路径指引与代理服务,提示各安排适用范围与程序差异,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争议解决路径。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 | 必需性 |
1 | 生效判决/裁决书正本及译本 | 认可执行标的 | ★ 必需 |
2 | 仲裁协议/管辖约定 | 仲裁或协议管辖依据 | ★ 视事项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主体与代理资格 | ★ 必需 |
4 |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适用) | 执行需要 | ★ 视情形 |
5 |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转递材料(涉台) | 文书真实性证明 | ★ 涉台 |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区)-1 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民商事判决/裁决申请书 ★
用途: 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信息/注册登记】,联系地址:【 】。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信息】,财产所在地:【 】。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据【□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认可【 】(地区)【 】机关作出的(【 年 月 日】)【判决/裁决】书,并予以执行。
事实与理由
【简述裁判主要内容、生效情况、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及管辖连接点】。
附件
1. 生效裁判文书正本及译本【 】份;
2. 授权委托书【 】份;
3. 财产线索材料【 】份。
此致
【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①受理法院通常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②香港2024安排不适用于继承案件,须注意排除情形;③具体请求须与裁判给付内容一致。
模板(区)-2 涉外仲裁协议审查要点清单
用途: 审查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与可执行性。
审查要点 | 内容 |
协议形式 | 是否书面、是否含仲裁条款或单独协议 |
仲裁机构/地 | 是否明确、是否有效存在 |
适用法 | 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当事人选择或最密切联系) |
可仲裁性 | 争议事项是否可仲裁 |
区际安排适用 | 是否落入内地与港/澳/台互认执行安排范围 |
模板(区)-3 跨境争议解决路径选择咨询表
用途: 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仲裁/调解路径。
维度 | 诉讼 | 仲裁 | 调解 |
跨境执行力 | 依区际安排/判决互认 | 依仲裁互认安排(更强) | 依赖自愿履行 |
保密性 | 公开 | 保密 | 保密 |
适用情形 | 身份/不动产等专属管辖 | 商事合同、投资 | 家事、商事和解 |
填写提示:仲裁在跨境执行上通常优于诉讼;但最终路径须结合合同条款与争议性质由律师评估,栏目页不得承诺结果。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判断争议性质与连结点;
2. 选择争议解决路径(诉讼/仲裁/调解);
3. 在内地或港澳/台湾分别推进;
4. 需跨法域执行的,依相应安排申请认可与执行;
5. 跟踪执行进展并反馈。
(五)注意事项
1. 不得承诺跨境结果:跨境争议涉及管辖、法律适用、承认执行等多重变量。
2. 区分安排适用范围:香港2024安排排除继承等类型;各安排管辖法院与程序不同,须个案核对。
3. 区际用语规范:内地与港澳台为同一主权下不同法域,表述须准确,不得出现"国家间"措辞。
五、侨资/外资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一)定位
本服务项目为侨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设立登记、合规审查、用工体系、合同管理、外汇与数据出境提示等常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依托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助力外资企业在华稳健经营。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 | 必需性 |
1 | 投资者身份证明(外籍自然人护照/境外企业注册证明) | 主体资格 | ★ 必需 |
2 | 拟投资行业与经营范围 | 负面清单比对 | ★ 必需 |
3 | 章程/合同草案 | 合规审查 | ★ 必需 |
4 | 用工与税务现状 | 合规诊断 | ★ 视情形 |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企)-1 外资企业/侨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涉外版) ★
用途: 向外资/侨资企业交付顾问服务方案。
外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服务范围
1. 外商投资准入合规(负面清单比对、设立/变更);
2. 公司治理与章程合规;
3. 劳动用工合规体系;
4. 合同审查与商事争议;
5. 外汇、税务及数据出境提示(如需)。
二、交付清单
【□法律意见书 □制度文本 □合同模板库 □培训 □专项报告】
三、服务方式
常年顾问(按月/年)或专项项目制,具体以《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为准。
填写提示: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技术进出口、数据出境等敏感领域的,应提示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代为规避。
模板(企)-2 外商投资合规自查清单
用途: 企业自行排查外资合规要点。
自查项 | 要点 | 是否合规 |
准入 | 是否落入负面清单限制/禁止类 | 【□是 □否 □待核】 |
登记 | 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登记 | 【 】 |
用工 | 劳动合同、社保、外籍员工工作许可 | 【 】 |
外汇 | 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是否合规 | 【 】 |
数据 | 是否涉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 】 |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投资准入与行业合规比对;2. 主体设立/变更;3. 制度与合同搭建;4. 日常顾问与专项支持;5. 年度合规复盘。
(五)注意事项
1. 外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外给予国民待遇,但清单动态调整,须以现行版为准。
2. 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出境的,提示依法申报,不作规避建议。
3. 不得对外资审批或审查结果作承诺。
六、通用板块涉外维度衔接指引
为使既有十个通用板块与本核心板块衔接,各板块应补充以下涉外维度(在对应栏目页以"涉外/涉港澳台特别提示"子栏目呈现):
通用板块 | 应补充的涉外维度要点 |
一、法律援助服务 | 涉外法律援助申请的语言协助、外文材料译本要求;侨胞申请指引 |
二、律师服务 | 涉外/涉港澳台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别条款(见本核心板块模板) |
三、公证服务 | 涉外公证与海牙认证/领事认证、港澳台公证转递衔接(见核心板块三) |
四、司法鉴定 | 境外形成证据的中文译本与认证要求 |
五、仲裁服务 | 涉外仲裁、内地与港澳/台仲裁互认执行(见核心板块四) |
六、企业法律顾问 | 外资/侨资企业合规(见核心板块五) |
七、人民调解 | 涉侨涉港澳台纠纷的柔性化解与区际衔接 |
八、法律服务产品 | 推出"侨胞回国置业包""跨境继承包""外资合规包"等 |
九、智能法律咨询 | 增设涉侨涉港澳台知识库与术语规范提示 |
十、留言法律咨询 | 涉外咨询分流到本核心板块对应子板块 |
说明:通用板块原文保留,上述衔接要点作为"涉外维度"补充,不强改原模板;如需深化某一板块,可单独委托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