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泰国、香港继承人通过继承拿下了汕头一处侨房的产权证,可原来的承租人占着房、转着租、收着钱就是不腾退。两级法院一句话:不动产权证书有公示公信力,该返还原物就返还原物,该退的租金也得退。 |
汕头市镇平路这处楼房原本是侨房,长期由政府管理出租。1994 年落实华侨政策,房产撤管交还业主。2016 年 4 月,泰国国籍的查某某·蓝衫与香港永久性居民朱某书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麻烦出在底层:谢某堦从 1993 年起就承租底层房产,撤管后仍继续占用,更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间把房屋转租他人,收了 5.4 万元租金。产权人要求收回,谢某堦拒不腾退,事情闹上法庭。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权证书是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凭证,具有公示公信力;继承取得产权后,原来的租赁关系已经没有了合法权源。法院据此判令谢某堦腾退并返还房屋,同时把 2016 年 4 月之后收取的租金返还权利人——至于 2016 年 4 月之前那部分,产权人当时还没取得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侨房落实政策发还业主后,原承租人、使用人无权继续无偿占用。对海外侨胞来说,继承是取得境内不动产的重要方式,完成登记就受法律保护;回国收房遇到"钉子户",手里的产权证书就是最硬的底气,可以依法主张返还原物与不当得利。需要留意的是,取得产权之前的占用,一般无权追索。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外典型案例("谢某堦与查某某·蓝衫、朱某书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来源于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仅供普法宣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