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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日期:2015-03-31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网
1、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或在上诉期间,即使夫妻分居也算是婚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后两人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于婚后分割,它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立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作得的配偶无权在作者自已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品在离婚时还未能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它就仅属于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且具有人身性,不能分割。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转让费、稿酬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包括已得利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如果离婚时还没有实际拿到这笔稿酬,该稿酬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者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要具体分析:
(1)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存款利息收入。
(2)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用婚前个人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在婚后取得的分红,因分红收益属于投资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
(2)夫妻双方离婚。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6、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第二种情形是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两人又在一起生活的期间。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进行分割。  
(3)对于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均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形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的处理比较复杂。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如果该房屋属于房改房之外的商品房或私有房屋,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仍应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公房,有福利性质,应谨慎分割。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权属认定为共同财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双方为共同所有权人,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一方的,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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