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被告)与刘XX(于2009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无子女。刘某(原告)系刘XX与前妻赵某(于1982年去世)独生子。2009年,刘XX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三万多元,2012年又发放住房补贴款两万八,上述款项均由王某某(被告)领取。刘某(原告)诉称,抚恤金为刘XX死后所得,该房屋补贴应属于刘XX个人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王某某平均分割刘XX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款。
王某某辩称,住房补贴款已经在另一诉讼中予以处理,刘某不得再提起住房补贴款的主张。抚恤金的获取人应为直系亲属,并为刘XX生前供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刘某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故抚恤金应归王某某个人所有。王某某不同意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家属的福利保障资金,目的是确保与离退休人员相关亲属的一定水平的生活能够维持,其范围一般为与离退休人员存在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故刘XX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应归王某某、刘某平均享有。法院判决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某抚恤金等共计一万四千多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