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材料应该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的,明确表明同意夫妻之间就其出资问题达成的转让协议并同意接受该配偶成为本公司股东的书面材料。 4.如果夫妻双方在发生纠纷诉讼至人民法院之前,双方的身份都是该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只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转让的规定即可。 5.若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权归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取得相应的拆价补偿。折价补偿应依据评估计算出的股权的实际价值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