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时,最好由离婚当事人协商解决。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就些类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才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分割的原则是可以将当事人持有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做出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拥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时,人民法院仅仅判决股票的分割,对于具体财产权利的实现,应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2.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公司股份等财产性权利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制转让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其进行分割。并应告知当事人待法律允许转让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此类较复杂的案件时,应尽量争取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4.人民法院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不是一个强行性规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如果人民法院能有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不按此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