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律师法律咨询中心!今天是2024年05月03日 【请登录】【免费注册
咨询热线:
手   机: 13910180848
Q    Q: 1060517147
E-mail: 1060517147@qq.com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张某诉北京某服装公司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5-05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网
    2013年7月,张XX与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该服装公司授权张某在XX超市回龙观等四家分店以及XX超市昌平西关等两家分店经销XXX品牌内衣;授权期限自13年7月至14年3月;张某在该服装公司的授权区域及期限内,有权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张某于13年7月给付服装公司货款七万元,并根据其授权,自行雇佣营业员在上述两家超市分店经销内衣。截止14年3月,张某总销售款共计八十多万。该服装公司向张某提供了价值四十多万的货物,扣除张某已付的货款七万元,张某尚欠服装公司货款三十多万。
    张某诉称,该服装公司领取货款后没有给张某分配利润,故起诉服装公司要求其支付张某利润四十多万及自14年4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服装公司辩称,张某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规定,服装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张某利润及利息;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是购销合同关系,张某与超市是零售商与经销商的关系,张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行为与服装公司无关,张某应当向超市主张利润;服装公司要求从超市结回款项范围内扣除为张某垫付的进店费、税费及货款;不认可张某诉说的利润是四十多万元,经服装公司与超市核算后,服装公司应支付给张某一千三百多元。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销合同、超市与张某的结款明细、超市回函及服装公司与张某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服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销售利润十四万三千多元;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一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矛盾的调解 下一篇:程某与范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关于本站
|
法律声明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陈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4771号-1     技术支持:汇聚天下
Copyright 2006-2015 www.chinalawconsultant.cn 版权所有 免费咨询电话:1391018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