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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债务处理
日期:2015-05-01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网
1.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一方因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等而使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代为清偿的债务人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对于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约定确定,在法定之债可依法律的规定确认;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

3.追偿权的行使范围: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即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或未就该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又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其配偶应当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
(3)夫妻双方在在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4)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涉及某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
(5)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4.追偿权受到夫妻财产制和遗产继承制的限制。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一方(死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
(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5.诉讼主体。债权人诉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夫妻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如是夫妻一人已死亡,以未死亡一方为被告;如果夫妻两人均死亡,就以其遗产继承人为被告。
6.追偿权的行使以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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