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为核心,覆盖遗嘱执行人资格、假放弃真逃债、扶养较多人分得遗产、下落不明继承人遗产代管、管理费用优先列支等新问题。
说明:以下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法院系统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并非本资料提供方代理或承办案件。本栏目以“以案释法”为宗旨,呈现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律师的专业解读视角,供普法宣传与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提供方曾代理该等案件,亦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1. 受遗赠人能否担任遗产管理人?
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2026-05-21
案情提要:孤寡老人黄某松立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将房产遗赠侄女黄某娟并指定其处理身后事宜。老人去世后各方对遗产管理人人选争议,黄某娟申请指定自己为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点: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黄某娟系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且尽到扶养义务,判决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点评:遗嘱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是遗产处置高效化的关键设计。立遗嘱时可同步指定可信的遗嘱执行人,避免身后遗产"无人管、管不清"。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45条、民法典第1146条
2. 继承人"假放弃、真占产"逃避债务,行得通吗?
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2026-05-21
案情提要:杨某君死亡欠债10万元,三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20余万元,并在借款案中承诺"在继承范围内偿债"、已还款5万元。债权人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点: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但实质占有、处分遗产,且向债权人承诺偿债并部分履行,放弃意思表示无效,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管理人的条件。驳回申请。
律师点评:放弃继承须"真放弃"(不占有、不处分)。"两头占"将被认定为未放弃,继承人仍须在遗产范围内偿债。债权人遇此情形,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起诉。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民法典第1145条、民法典第1146条
3. 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能分得遗产吗?
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2026-05-21
案情提要:葛乙成无继承人、未立遗嘱,堂兄夫妇葛甲成、黎某蘋长期探望、照顾其癫痫发病并办理后事。二人以民政局为被告诉请分得全部遗产。
裁判要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民法典第1131条)。综合扶养三年及程度、遗产数额,判决分给银行存款、保险利益等130万余元,其余收归国有用于公益。
律师点评:孝老爱亲受法律正向激励。无法定扶养义务却长期照顾者,可主张"适当分得遗产",但需举证扶养时间、程度。提示:保留照顾记录、邻里/居委会证明。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31条、民法典第1145条、民法典第1160条
4. 继承人下落不明,其遗产如何保管?
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2026-05-21
案情提要:独居老人许某芳去世,唯一继承人(弟弟)自1951年起居港、下落不明。法院判由扶养较多的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该下落不明继承人支付分割款30万元,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公证处提存。
裁判要点:继承人下落不明,可参照民法典第1145条,由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代管其应得遗产,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防止挪用。
律师点评:下落不明继承人的份额不能被"充公"或私分。由民政局代管+公证提存,兼顾权益保障与财产安全。提示权利人:发现亲属下落不明,可推动指定遗产管理人。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民法典第1135条、民法典第1145条
5. 遗产管理的必要费用,能从遗产里优先支付吗?
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2026-05-21
案情提要:刘某忠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银行起诉请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裁判要点: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产生的评估、拍卖、诉讼等必要合理费用,属共益债务性质,可从遗产中优先列支。判决民政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必要费用优先支付。
律师点评:遗产管理人"垫资履职"的顾虑被明确化解——管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这鼓励专业主体担任管理人,也保障债权人利益。提示:费用须真实、必要、合理,方获支持。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45条、民法典第1146条、民法典第1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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