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见 证 书
(涉外 / 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地区专用)
(【20XX】)【XX】律见字第【 】号
文书副本与原件相符律师见证书
一、委托人(当事人)信息
委托人:【 】
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 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台湾地区 / 外国(国家: )】
证件类型及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护照】(号码: )
经常居住地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二、见证事项
对委托人提交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见证。
三、见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本所律师见证业务规范,本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
四、见证过程
见证当日,见证律师在【 】市【 】区本所办公场所(地址:【 】)向委托人出示执业证件,核对其身份证明原件及提交材料的原件,确认委托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在见证律师面前亲自签署 / 盖章于前述文件。全过程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见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见证律师对签署过程进行了记录(附谈话笔录 / 影音资料)。
五、见证内容
委托人向本所提交上述文件原件【 】份供核对,见证律师逐页比对后确认:本见证书所附复印件与委托人提交的原件内容一致、相符,原件退回委托人收执。
六、见证结论
基于上述见证过程,本所律师确认:委托人在本见证书所述文件上的签字 / 盖章真实,其签署行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文件形式合法。本见证书仅就见证事项出具证明。
七、特别提示
1. 本见证书证明“副本与原件相符”,不证明原件内容本身的真实性或合法性。
2. 跨境使用通常须公证及认证 / 转递。
八、律师声明
1. 本见证书仅证明见证律师在见证过程中所见签字 / 盖章的真实性及行为自愿性,本所不对文书实质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作最终确认。
2. 律师见证不等同于公证。文书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使用,或相对方、主管部门要求公证的,委托人应另行办理公证及相应认证、转递手续(如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台湾地区公证及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
3. 涉及婚姻、继承、不动产处分等依法须登记或公证方生效的事项,应以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4. 本见证书自加盖本所公章、见证律师签字并注明日期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XX】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 【 】
二〇【 】年【 】月【 】日
(本件为空白模板,供业务展示与填写示范之用,最终以本所正式签署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