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一)定位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便捷、低成本、不伤和气的制度优势。本栏目提供调解申请条件、调解申请书与协议书模板下载、调解流程指引,并说明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途径。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说明 | 来源/提供方 | 必需性 |
1 | 人民调解申请书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书面请求 | 当事人填写 | ★ 必需 |
2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核验当事人身份 | 当事人 | ★ 必需 |
3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时) | 明确代理权限 | 当事人签署 | 视情形必需 |
4 |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 查明事实、明确责任 | 当事人 | ★ 必需 |
5 | 调解受理登记表 | 受理登记与分案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必需 |
6 | 调解笔录 | 记录调解过程与双方意见 | 调解员制作 | ★ 必需 |
7 | 人民调解协议书 | 固定调解结果 | 当事人签署、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 | ★ 必需 |
8 | 司法确认申请书 | 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 视情形 |
9 | 调解回访记录表 | 督促履行、跟踪效果 | 调解员 | ★ 建议形成 |
10 | 调解卷宗材料 | 归档与考核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必需 |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7-1 人民调解申请书 ★
用途: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申请书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名/名称:【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住所:【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姓名/名称:【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住所:【 】 联系电话:【 】
纠纷类型
【□婚姻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 □物业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 □消费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其他: 】
一、纠纷事实
【按时间顺序叙述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写明争议标的、金额、时间、地点等关键要素。】
二、调解请求
1. 【具体请求事项,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元】;
2. 【 】。
三、已提交的证据材料
1. 【证据名称,证明对象】;
2. 【证据名称,证明对象】。
四、调解意愿
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上述纠纷,同意按调解程序进行,并承诺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材料、遵守调解纪律。
申请人(签名/捺印):【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人民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得强迫。
模板7-2 调解受理登记表
用途: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时登记备案。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编号:【 】
项目 | 内容 |
受理日期 | 【 年 月 日】 |
受理方式 | 【□当事人申请 □主动排查发现 □有关部门委托/移送】 |
申请人 | 【 】 |
被申请人 | 【 】 |
纠纷类型 | 【 】 |
纠纷简要情况 | 【 】 |
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 【□是 □否,理由: 】 |
是否已受理 | 【□是 □否】 |
指派调解员 | 【 】 |
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申请人:□同意 被申请人:□同意 □不接受】 |
预计调解时间 | 【 年 月 日 时】 |
备注 | 【 】 |
调解员(签名):【 】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
填写提示:应先行核实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如是否属行政机关职权处理事项、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等),避免超越职权受理。
模板7-3 人民调解协议书 ★
用途: 固定调解结果,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
甲方:【姓名/名称】,【基本信息】
乙方:【姓名/名称】,【基本信息】
(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依次列明各方信息,本协议中统称"甲方""乙方"或"各方")
一、纠纷简要情况
【简述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各方主张。】
二、调解过程
本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受理,指派【调解员姓名】主持调解。经调解,各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三、协议内容
1. 【具体约定第一条,如: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 ,收款账户为 。】
2. 【具体约定第二条。】
3. 【具体约定第三条,例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交付地点、质量要求、担保措施等。】
4. 如一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另一方的救济方式为:【 】。
四、履行方式与期限
【逐项明确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方式与验收标准,避免表述模糊导致无法执行。】
五、各方声明
1. 各方确认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 各方确认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
3.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次纠纷不再向对方提出其他主张。
六、协议生效与份数
本协议自各方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捺印):【 】
乙方(签名/捺印):【 】
人民调解员(签名):【 】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①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②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可履行,涉及金钱给付的须写明金额、币种、支付方式与账户;③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履行保障措施,降低违约风险。
模板7-4 调解笔录
用途: 如实记录调解过程,是调解合法性与自愿性的重要凭证。
人民调解笔录
编号:【 】 调解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解地点:【 】 调解方式:【□现场 □电话 □在线视频】
主持人(调解员):【 】 记录人:【 】
参加人
甲方:【 】 代理人:【 】
乙方:【 】 代理人:【 】
其他参加人:【 】
记录内容
调解员:【宣读调解纪律与当事人权利义务,说明调解自愿原则、保密要求与法律后果。】
调解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甲方:【 】
乙方:【 】
调解员:【请各方陈述纠纷事实与请求。】
甲方陈述:【 】
乙方陈述:【 】
调解员:【归纳争议焦点,组织协商,提出调解方案。】
甲方意见:【 】
乙方意见:【 】
调解员:【询问最终意见。】
甲方:【 】
乙方:【 】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内容详见《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 。
□调解未成功,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甲方(签名):【 】 乙方(签名):【 】
调解员(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笔录应客观记录各方原话要点,不得加入调解员的主观评价;涂改处应由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模板7-5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用途: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甲方):【姓名/名称】,【基本信息】
申请人(乙方):【姓名/名称】,【基本信息】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 】)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事实与理由
一、甲方与乙方因【纠纷类型】产生纠纷,于【 年 月 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简述协议主要条款】。
二、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为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双方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提交材料
1. 《司法确认申请书》;
2. 《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4. 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5. 【其他材料: 】。
申请人(甲方)签名/盖章:【 】
申请人(乙方)签名/盖章:【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申请司法确认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一般须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与管辖法院依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执行,栏目页应提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模板7-6 调解回访记录表
用途: 跟踪协议履行情况,巩固调解效果。
调解回访记录表
编号:【 】 原调解协议编号:【 】
项目 | 内容 |
回访日期 | 【 年 月 日】 |
回访方式 | 【□电话 □上门 □约见 □在线】 |
回访对象 | 【甲方/乙方/其他】 |
协议履行情况 | 【□已全部履行 □部分履行,已履行 ,未履行 □未履行】 |
未履行原因 | 【 】 |
当事人满意度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是否出现新矛盾 | 【□无 □有,说明: 】 |
后续处理意见 | 【□督促履行 □再次调解 □引导申请司法确认 □引导诉讼/仲裁 □其他】 |
回访人 | 【 】 |
填写提示:回访应重点关注协议履行环节,发现拒不履行的,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后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救济。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受理,核实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登记建档。
2. 了解情况:调解员分别听取各方陈述,查明事实,掌握争议焦点与各方底线。
3. 主持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协商,形成解决方案。
4. 达成协议: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签名(盖章)、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后生效。
5. 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6. 履行与回访:督促各方按协议履行,开展回访并记录。
7. 司法确认:对需要增强协议执行力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注意事项
1. 坚守自愿与合法原则。调解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栏目页应显著提示。
2. 不得越权受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事项,不宜作为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3. 人员不得中介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栏目页应明示不得以调解名义收费,并公示监督渠道。
4. 调解协议不等于强制执行依据。经司法确认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司法确认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仍需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栏目页应就此作出清晰说明。
5. 调解过程应注意保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得在网站案例展示中披露,需要展示的应充分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