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现行有效)
l《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现行有效)
(一)定位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制度功能。本栏目提供常见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保全证据等)的材料清单、申请表与文书模板下载及办理流程指引。
(二)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用途说明 | 来源/提供方 | 必需性 |
1 | 公证申请表 | 提出公证申请的要式文书 | 申请人填写 | ★ 必需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登记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 | ★ 必需 |
3 | 委托书(代理人申办时) | 授权他人代为申办公证事项 | 申请人签署 | 视情形必需 |
4 | 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权利凭证 | 如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 申请人 | ★ 视事项必需 |
5 | 婚姻状况证明 | 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离婚判决/调解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 | 涉婚姻事项必需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底册、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 申请人/相关单位 | 涉继承、亲属关系事项必需 |
7 | 死亡证明 |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 申请人/相关单位 | 涉继承事项必需 |
8 | 遗嘱原件及见证材料 |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审查依据 | 申请人 | 涉遗嘱事项必需 |
9 | 财产清单与权属材料 | 明确公证事项涉及的财产范围 | 申请人 | ★ 视事项必需 |
10 | 公证材料补充通知与回执 | 材料补正流程留痕 | 公证机构出具 | 视情形 |
11 | 公证费交纳凭证 | 收费依据 | 申请人 | ★ 必需 |
提示: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
(三)法律文书模板
模板3-1 公证申请表 ★
用途: 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表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信息
项目 | 申请人一 | 申请人二 |
姓名/单位名称 | 【 】 | 【 】 |
性别 | 【 】 | 【 】 |
出生日期 | 【 】 | 【 】 |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 】 |
住址/住所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 】 |
二、代理人信息(无代理人可不填)
姓名:【 】 身份关系:【 】 联系电话:【 】 代理权限:【 】
三、申请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 □声明 □赠与 □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其他: 】
四、公证用途
【□国内使用 □涉外使用(使用国家/地区: ) □其他: 】
五、公证书份数及送达方式
份数:【 】份;送达方式:【□自取 □邮寄(地址: )】
六、提交材料清单
【逐项列明,详见附表】
申请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捺印):【 】
代理人(签名/捺印):【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涉外公证应注明使用国家或地区,部分国家要求附译文或办理认证,栏目页应提示申请人提前说明。
模板3-2 委托书(办理公证用)
用途: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事项时提交。
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受托人:【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委托人因【事由】,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名称】办理【公证事项名称】公证,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为办理,具体权限为:
1. 代为提交公证申请及全部材料;
2. 代为签署公证申请表及相关文书;
3. 代为领取公证书;
4. 【其他权限: 】。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至上述公证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事项系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捺印):【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涉及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如为境外签署,应按使用地要求办理公证或认证。
模板3-3 声明书(未婚/未再婚)
用途: 用于婚姻状况类公证事项的声明格式。
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本人现就婚姻状况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人自【 年 月 日】出生至今,婚姻状况为【□未婚 □离婚后未再婚 □丧偶后未再婚】。
二、本人于【 年 月 日】与【姓名】在【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办理【□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此后未再登记结婚 □配偶已于 年 月 日死亡,此后未再登记结婚】。
三、本人上述声明内容真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虚假声明给他人或相关机构造成的损失。
四、本人同意公证机构为核实上述情况向婚姻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声明人(签名/捺印):【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声明书应由声明人当场签署并按手印,公证员应核对身份并留存核对记录。
模板3-4 亲属关系证明(参考格式)
用途: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户籍管理机关出具,作为亲属关系公证的依据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系我单位(村/社区)【□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居民 □村民】。
其亲属关系情况如下:
关系称谓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现住址或状况 |
【父/母】 | 【 】 | 【 】 | 【 】 | 【 】 | 【 】 |
【配偶】 | 【 】 | 【 】 | 【 】 | 【 】 | 【 】 |
【子/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此证明。
出具单位(盖章):【单位名称】
经办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亲属关系证明属依据材料而非公证书,表述应客观,不得直接使用"兹证明上述人员之间为××关系"以外的结论性表述;出具单位应有相应证明权限。
模板3-5 遗嘱(参考格式)
用途: 供遗嘱人参考的遗嘱文本框架,实际应以公证机构审查并出具的版本为准。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本人现神志清楚、思维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订立本遗嘱,对本人的个人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1. 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面积 】;
2. 银行存款:【开户行、账号、金额 】;
3. 机动车辆:【品牌型号、号牌号码 】;
4. 其他财产:【 】。
二、继承安排
1. 上述第1项财产由【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与本人关系:【 】)继承;
2. 上述第2项财产由【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继承【 】%,其余【 】%由【姓名】继承;
3. 【继续列明其他财产的处理方式】。
三、其他事项
1. 本人指定【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为本遗嘱的执行人;
2. 【如涉及遗嘱信托、居住权安排、未成年子女监护等特殊安排,在此列明】;
3. 本遗嘱为本人最后一份遗嘱,此前所立遗嘱与本遗嘱不一致的,以本遗嘱为准。
四、附则
本遗嘱一式【 】份,由【□本人保存 □遗嘱执行人保存 □公证机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捺印):【 】
代书人(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①遗嘱公证应当由二名公证员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各有法定形式要件,见证人资格亦有法定限制,模板仅作参考,不得替代公证机构审查。
模板3-6 公证材料补充通知(回执)
用途: 公证机构受理后发现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公证材料补充通知(回执)
受理编号:【 】 申请人:【 】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经审查,您申请的【公证事项】尚需补充以下材料:
序号 | 需补充材料名称 | 补充要求 | 备注 |
1 | 【 】 | 【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译文】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本处。逾期未补充的,本次申请可能按撤回处理;因补充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公证机构(盖章):【 】 经办公证员:【 】
申请人签收:【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提示:补充材料应一次性告知,避免反复补正增加当事人负担。
(四)办理流程要点
1. 申请: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 受理:公证机构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公证范围、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3. 审查与核实:公证员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进行现场勘验。
4. 补充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事项。
5. 出具公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材料或需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不计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6. 领取与送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和身份证明领取公证书,或按约定邮寄送达。
7. 争议处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复查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五)注意事项
1. 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栏目页应准确表述其性质,避免表述为"政府部门"。
2. 涉外公证告知应提示使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要求(译文、认证、时效),避免当事人往返。
3. 遗嘱、赠与、委托、声明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办,栏目页应显著提示。
4. 公证书份数、送达方式、费用标准应事前告知,减少事后争议。
网站公示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应与实际一致,并同步公示投诉与复查渠道。